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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法令的方案,为了一致税制,公正税负,改进我国的出资环境,习惯树立和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特作如下决议:
一、在有关税收法令拟定曾经,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法令、消费税暂行法令和营业税暂行法令。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经过、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一致税法令(草案)》一起废止。
中外合作挖掘海洋石油、天然气,按什物征收增值税,其税率和征收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则。
二、1993年12月31日前已同意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因为按照本决议第一条的规则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添加税负的,经企业请求,税务机关同意,在已同意的运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越五年,交还其因税负添加而多交纳的税款;没有运营期限的,经企业请求,税务机关同意,在最 长不超越五年的期限内,交还其因税负添加而多交纳的税款。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三、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令有规则的,按照法令的规则履行;法令未作规则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则履行。
本决议所称外商出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决议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从事出产、运营和虽未建立组织、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